加拿大新玩具条例SOR/2011-17已于6月20日实施 标准光源对色灯箱
发布人:管理者 发布时间:2015-05-12拿大新玩具条例SOR/2011-17已于6月20日实施 标准光源对色灯箱
加拿大于2010年12月15日制定《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anada Consumer Products Safety Act,CCPSA)。于6月20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玩具条例》(SOR/2011-17),也已取代原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法案》(C.R.C., c. 931)。
之前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法案》附录Ⅰ的第Ⅰ和第Ⅱ部分中关于玩具禁令、限制以及监管等内容将会被转移至新条例.虽然法规进行了转移,但是玩具以及其他供儿童学习及玩耍的产品的安全要求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而且,新《玩具条例》中的条款变得更为清晰易懂.相应内容的对照具体如下表格所示: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法案》附录 |
对象 |
《玩具条例》(SOR/2011-17) |
附录Ⅰ第Ⅰ部分项目3 |
特殊产品:Yo-Yo球 |
第42节 |
附录Ⅰ第Ⅰ部分项目7 |
热、可燃性风险:明胶或硝酸纤维素 |
第21节 |
附录Ⅰ第Ⅰ部分项目8 |
毒理学危险:特定有毒物质 |
第22节 |
附录Ⅰ第Ⅰ部分项目9 |
毒理学危险:表面涂层特定有毒物质 |
第23节 |
附录Ⅰ第Ⅰ部分项目10(a) |
听觉危害:分贝限制 |
第19节 |
附录Ⅰ第Ⅰ部分项目10(b) |
特定产品:植物种子——作发声物 |
第35节 |
附录Ⅰ第Ⅰ部分项目10(c) |
特定产品:植物种子——填充材料 |
第36节 |
附录Ⅰ第Ⅰ部分项目21 |
毒理学危险:有机溶剂-气球充气用工具 |
第24节 |
附录Ⅰ第Ⅰ部分项目38 |
毒理学危险:塑料邻苯二甲酸盐材料中的物质 |
第27(3)(d)节 |
要指出的是,《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法案》中的邻苯二甲酸盐范围包括所有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而新的《玩具条例》下的邻苯二甲酸盐限制指的则是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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